琼州学院附属中学(原州中、海二中)
校友助学助困助教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校友基金是由琼州学院附中(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中学、海南第二中学)八四届校友邢福林、董武、黄英、彭爱萍、罗雄等十三位同学捐资二十万元,八八届高三(4)班校友等建立而成。目的为 资助正在我校就读且家庭经济较困难的学生、奖励正在我校就读且品学兼优的学生,激励全体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在德、智、体、美、劳、技、身心健康等方 面都得到全面和谐发展;为规范基金管理、发挥和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使该项基金成为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助推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资助对象均为正在我校就读且家庭经济较困难的学生;奖励对象均为正在我校就读且品学兼优的学生以及正在我校工作并为我校教育教学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
第三条 根 据校友的意愿和国家相关文件精神,该项基金资助方向是:学生方面,首先用于特困学生的学费,也可用于补助特困学生的住宿费、生活费、课本费等方面的支出以 及优秀学生的奖励支出;教师方面,主要用于当年普通高考取得优异成绩、培养出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学生的教师奖励。
第四条 校 友助学助困助教基金资助活动是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特别是惠及我校师生员工的民心工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是校友关心支持母校发展、热爱母校、情系母校的表 现和具体行动,也表达了广大校友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迅速提高、加快缩短学校与我省各名校之间差距、重振雄风、再创辉煌的热切期盼,学校成立专门领导小组, 校长是主要负责人,建立长期、有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资助和奖励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资助特困生。主要资助对象为在海南第二中学(琼州学院附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初、高中学生,根据校情、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表现和学习生活情况,考虑以下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和农村低保户、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学生。
(二)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符合以上条件的特困生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勤俭节约,具有爱心,乐于助人,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学业成绩优良,否则,不予资助。
(四)符合以上条件且学业成绩(期末考试)要求在本年级排名前30名的初、高中学生。
符合以上条件的特困生具体资助标准为:当年资助总金额玖仟元(9000元),人数为3人,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叁仟元(3000元),所资助的对象,学校相应减免其学杂费及住宿费。
(五)凡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资助:
1.放松学习,成绩在学校认可之年级排名不到30%者;
2.家境贫困但生活奢侈者;
3.品行不正,行为不端或有违法违纪者;
4.其他与本基金设立之目的相悖者。
第六条 奖励优秀生。
(一)奖励学校品学兼优的高三毕业生;
(二)奖励学校参加当年全省中招考试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三)奖励其他优秀学生;
(四)奖励标准为:
①考取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的学生(以录取通知书为准),每人奖励一万元;
②参加当年全省中招考试获得等级分满分(要求获得七颗星以上)并同意继续在本校高中部就读完成学业的学生,奖励一万元人民币,奖金分三年支付,如学生中途转读其他学校或学生在高中就读学业成绩达不到本年级期考前三名,基金会将终止余款的资助;
③ 优秀学生学期奖:对每学期期末考试综合成绩全年级排名前十名的学生(包括初中和高中)及三好学生进行奖励,奖金数额为一年两万元人民币,分设学习成绩奖和 三好学生奖,其中,学习成绩奖一等奖奖金壹佰捌拾元(180元),二等奖奖金壹佰伍拾元(150元),三等奖奖金壹佰元(100元);三好学生奖奖金壹佰 捌拾元(180元),有关奖项条件和标准见学校有关奖励规定。
④学风建设奖:学校每学期每年级评出学业进步最快的1---2名学生,学业成绩(以期末考试为准)由全年级原排名50%以后上升到全年级排名20%以内(前2名),奖金为每人壹佰伍拾元(150元)。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校友助学助困助教基金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特困生的申报时间、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申报一次,当年10月底结束(普通高考奖励的申报时间可依具体情况前移)。
(二)申报程序:申报由政教科牵头,教务科、教研室、校行政办配合,联系相关市县、乡镇、村委会(居委会)作好特困生、优秀生的界定和申报工作。
(三)符合本细则第二章资助、奖励对象和申请条件的本校学生:
1.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海南第二中学(琼州学院附中)·校友助学助困助教基金特困生助学金申报表》(附表1)
2.学校组织相关人员对初步确定的特困生名单进行复核,并交学生所在家庭市县、乡镇、村委会(居委会)审核。
3.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特困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下同),无异议后,村委会(居委会)在表1签署意见并盖章。
4.学校根据各村委会(居委会)反馈情况,把特困生名单在校内及特困生所在乡镇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规定调控指标填写《琼州学院附中校友助学助困助教基金特困生助学金核定表》(附表2)并及时汇报校友会,学校保存相关材料。
5.捐资校友会对名单进行复核后,反馈回学校,特困生填写附表3。
6.对学校优秀生和优秀教师的界定由学校政教科、教务科、教研室、校行政办公室根据当年学生和教师的实际情况认真审核后报学校校务会议讨论后报校友助学助困助教基金会。
第四章 资助金、奖励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校友助学助困助教基金由校友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学校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校友助学助困助教基金会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助学助困助教基金实行公示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学生、家长、教职工、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会把资助金发放给每个特困生的同时,学校组织特困生填写《海南第二中学·校友会特困生助学金情况确认表》(附表4),并经学生本人、家长及校长签字确认。资助金每学年申报一次,每学期发放一次,学校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和滞留资助金,若违规操作,校友助学助困助教基金会暂停助学助困助教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完善的资助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表格、贫困资料、发放凭证和签字记录等要分类造册,档案保存永久性。
第十四条 学 校将高度重视助学助困助教资金的资助开展工作,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助学助困助教资金 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特困学生,真正用于学校优秀教师的奖励工作,同时学校接受校友会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套取资 金,不按规定评审和发放助学金的,一经发现,校友助学助困助教基金会将追回专项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友助学助困助教基金会和琼州学院附属中学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二00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