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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违纪学生处罚条例(修订)
发布机构: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09-06-13

琼州学院附属中学违纪学生处罚条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学生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必须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要歧视,帮助受处分学生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销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等方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种类分六级:⑴警告;⑵严重警告;⑶记过;⑷记大过;⑸留校察看;⑹劝其转校或退学处分。

学生处分决定,以通报的形式在全校予以公布,班主任要及时把处分决定寄给学生家长或通知学生家长和学生本人,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五条: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先由违纪学生写违纪犯错的书面检查交政教科,然后政教科与违纪学生的班主任做好调查记录和教育工作。最后由学生科根据有关规定和学生违纪后的认识态度,做出恰当的处理意见送交学校领导或行政会议审批。

第六条:经学生科会同班主任或其他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后,属于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政教科做处分意见报送主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党总支副书记批准公布;属于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科做处分意见报送校长批准后公布;属于劝其转校(自动退学)处分的,由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送校长批准后公布。

第三章:处分的降级与撤销

第七条:除劝其转校(含自动退学)处分外,其余处分均可根据学生的悔改情况,给予逐渐降低等级,直至撤销处分。

第八条:除警告处分可以一次性撤销之外,其余处分一般可逐级申请撤销,个别表现突出的,可越级降低或一次性撤销。

第九条:降级或撤销处分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政教科审核后报送领导批准。属降级处分的报党总支副书记批准。凡属申请越级降低处分或一次性撤销的,报送校长批准。属申请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的,须经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

第十条:学生在毕业时处分尚未撤销者,属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如果学生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的,可准予毕业,否则不能毕业。留校察看尚未撤销的,不予毕业。凡因处分不予毕业的,学校只发肄业证书。

第十一条:学生受处分后,处分材料归档于学生本人档案。记过以上处分者,其结论填入本人学籍卡。学生受处分后,能正确地认识个人错误,悔改表现较显著的,学校给予撤销处分。处分撤销后,相关的处分材料从本人档案中撤出,撤出的材料另行归档。

第十二条:申请降级或撤销处分的,必须满一个学期之后,才能提出申请。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罚种类分为三级:

一级处罚:  (一)关于打架斗殴、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及触犯刑法的处分

1、在校参与打架或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

2、无理打人致使对方受伤的,除赔偿医疗费及营养费外,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条款处理:属无理打人但对对方尚未受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已使对方受伤的,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

3、凡自带、串通校外社会人员进入校园引起打架闹事的,给予劝其转校的处分。

4、自带凶器进入校园或在校内窝藏凶器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给予劝其转校、的处分。

5、凡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触及刑法被公安部门拘留、审查的,给予劝其转校的处分。

(二)关于偷窃、勒索、抢劫行为的处分

1、盗窃公共或他人财物的,除责令退还原物或照价、加倍赔偿外,视情节、认错态度以及所盗财物价值等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劝其转校的处分。

2、欺侮年小体弱同学,用恐吓、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勒取钱物(含饭卡)的;或带外人进校以及伙同外人敲诈勒索、抢劫、盗窃别人钱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凡有吸毒行为的,给予劝其转校以上处分。

(四)侮辱、谩骂教师, 殴打老师,阻碍老师执行公务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造成老师伤残的,赔偿医疗费和营养费,并支付代课工资。

二级处罚:  (一)凡未经同意擅自在宿舍乱接电线的同学(若无个人承担,刉由全宿舍的同学共同负责),一经查实,将对其或全体宿舍成员给予取消其住宿资格,并取消其在学校内所获得的各顙资助,(如每年的复星光彩资助、彩票公益金资助、减免住宿费等),同时给予留校察看半年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将按劝其转校或勒令退学的处理。

(二)关于男、女早恋行为不得体或严重越轨者的处理

有早恋行为并且在校内及其他公共场所男女学生搂抱、勾腰、搭肩等行为不得体者,告知家长,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或其行为太不文明引起师生公愤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为首者或组织他人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至劝其转校处分。旁观者给予通报批评。

(四)凡在校内或公共场所酗酒的,给予记过处分。酒后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或有严重影响的,给予劝其转校处分。

(五)故意破坏学校公共财物,毁坏学校花草树木的,除责令照价或加倍赔偿外,通知家长,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破坏学校公共财物,责令加倍赔偿外,给予给予劝其转校或勒令退学处分。

(六)学生在校园、教室、走廊、楼梯等公共场所故意乱吐槟榔汁,除责令其本人负责清理干净外,告知家长,还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给予劝其转校或勒令退学处分。

(七)写恐吓信或其他方法威肋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报假警等,违者告知家长,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属第二次的,给予劝其转校或勒令退学处分。

(八)假冒证件领取他人钱物或冒报别人姓名嫁祸他人的,属初次的,告知家长,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属第二次的,给予劝其转校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级处罚:  (一)在课堂上无理取闹,扰乱课堂秩序,构成妨碍老师进行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的,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扰乱课堂秩序者,通知家长,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扰乱课堂秩序,给予劝其转校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故意在校园、教室、走廊、楼梯等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乱倒垃圾,除责令其本人负责清理干净外,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关于违反校园、教室、宿舍公德学生的处分

1、禁止学习时间和午休、晚睡时间在校园、教室、宿舍弹奏乐器、打牌、下棋、打球、大声喧哗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行为,违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没收其器械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凡属本校在读生进入校园必须佩戴胸卡,自觉接受检查。不带胸卡者,原则上不得进入校门。不服从管理人员检查、劝告或涂改、冒带别人胸卡的,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园内检查到不带胸卡者,属初次的,给予教育和通报批评。属第二次的,告知家长,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属第三次的,给予劝其转校或勒令退学处分。

3、学校禁止穿拖鞋上课(特殊情况除外),凡在上学时间穿拖鞋者,属初次的,没收其拖鞋,给予思想教育和通报批评。属二次的,没收其拖鞋,告知家长,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属三次的,给予劝其转校或勒令退学处分。

4、学生的仪表必须与中学生的身份协调一致,男生不得留长头发,女生不得烫发、染发。属初次的,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教育和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劝其转校或开除学籍处分。属第二次的,告知家长,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属第三次的,给予劝其转校或勒令退学处分。

5、学生不得在校内穿奇装异服,不准佩戴首饰和耳环,属初次的,给予教育和通报批评。属第二次的,告知家长,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属第三次的,给予劝其转校或勒令退学处分。

6、学生上课必须专心听课,不准看课外书籍、玩手机或带耳机(如MP3之类),违者属初次的,一律没收物品,并给予教育和通报批评。属第二次的,告知家长,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属第三次的,给予劝其转校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在黑板、走廊、墙壁卫生间等公共场所写、画下流文字或图画的,故意涂沫更改学校、班级墙报、黑板报或学校通知的,属初次的,给予教育和通报批评。属第二次的,告知家长,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属第三次的,给予劝其转校或勒令退学处分。

(五)用下流语言、耍流氓动作侮辱、戏弄他人者,属初次的,给予教育和通报批评。属第二次的,告知家长,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属第三次的,给予劝其转校或勒令退学处分。

(六)以恋爱为名诱骗玩弄异性同学或威胁、恐吓、强迫、纠缠异性同学者,属初次的,给予教育和通报批评。属第二次的,告知家长,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属第三次的,给予劝其转校或勒令退学处分。

(七)传阅淫秽书籍、手抄本、收看淫秽录相者,属初次的,给予教育和通报批评。属第二次的,告知家长,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属第三次的,给予劝其转校或勒令退学处分。

(八)关于违反考纪、考风学生处分:1、凡考试作弊者,属初次的,取消其该学科成绩,给予教育和通报批评。属第二次的,告知家长,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属第三次的,给予劝其转校或勒令退学处分。2、无故不参加月考、中考、期考等校级考试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九)凡我校在校学生一律不准进营业性网吧上网,违者属第一次,给予教育和通报批评。属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通知其家长。属第三次,作劝其转校处理。

(十)对晚归或未归的住宿生的处分。属初次的,给予教育和通报批评。属第二次的,告知家长,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属第三次的,给予劝其转校或勒令退学处分。

(十一)凡在校内外抽烟,属初次的,给予必要的教育和通报批评,并告知家长。属第二次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属第三次的给予劝其转校或勒令退学处分。

(十二)学生要从校门进入校园,禁止翻墙入校,违者属初次的,给予必要的教育和通报批评,并告知家长。属第二次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属第三次的给予劝其转校或勒令退学处分。

(十三)对多次进入营业性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厅、录相厅、卡拉OK厅、网吧、酒吧的学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给予劝其转校或勒令退学处分。

(十四)关于旷课严重学生的处分(升旗仪式、早读、两操、不参加一次者记旷课一节,劳动、课外活动、晚修缺勤者按时间尺度登记旷课)。

1、一学期内高中生累计旷课 30 节,初中生累计旷课40 节,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高中生累计旷课40 节,初中生累计旷课50 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高中生累计旷课 50 节,初中生累计旷课60 节,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高中生累计旷课60 节,初中生累计旷课 8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内高中生累计旷课 70 节,初中生累计旷课100 节,给予劝其转校或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在校期间受两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受两次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有两次记过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违反学校其他制度规定并经教育不悔改的,受多次行政处分且屡教不改的给予劝其转校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理:

1、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2、主动赔偿损失的;3、检举揭发有功的;

第十六条:违反学校纪律且有下列之一者,应从重处理:

1、有较严重后果的;2、认错态度不好的;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屡教不改的;4、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5、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处分条例行为的;6、嫁祸于他人的; 7、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处分条例行为的,按较重的处分后再加重处分。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琼州学院附属中学学生科

         200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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