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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基础知识问答
发布机构: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1日

1.什么是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2.档案有什么作用?

档案的作用体现在以下方面:

(1)档案记录一个单位的发展过程,是一个单位或个人历史的真实、全面的反映;

(2)档案是一个单位或个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工具;

(3)档案是一个单位规范管理的基础;

(4)档案是积累和传播知识的重要载体;

(5)档案是开展单位文化建设的重要素材;

(6)档案是我们国家和民族记录历史、传承文明的重要载体,是“今世可以知古,后世可以知今”的重要素材。

3.文件与档案的关系是怎样的?

文 件是档案的前身,档案是文件的归宿;文件是档案的基础,档案是文件的精华。档案来源于文件,是由文件有条件地转化而来的,只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才是 档案。文件与档案是同一事物在不同阶段的产物。通俗地说,“今天”的档案就是“昨天”的文件,“今天”的文件将是“明天”的档案。文件与档案的关系是整体 与部分的关系。

4.档案工件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通 常所说的档案工作,是指档案室和档案馆所从事的档案业务工作,即用科学的原则和方法管理档案,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服务的工作。它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档案的接收和征集、整理、价值鉴定、保管、编目与检索、编辑与研究、利用服务、档案统计等。也简称收集、整理、鉴定、保管、检索、编研、利用和统计工作。

5.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统一领导、分级集中地管理国家全部档案;

(2)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3)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6.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为什么要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

《中国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规定:“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已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7.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档案违法违纪行为有哪些?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三至第十六条列举了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20种主要违法违纪行为:

(1)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2)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3)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

(4)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

(5)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摧毁、丢失的;

(6)擅自销毁档案的;

(7)涂改、伪造档案的;

(8)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9)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

(10)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

(11)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

(12)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

(13)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

(14)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

(15)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打抢救的;

(16)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17)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18)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19)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20)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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