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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教师工作守则
发布机构: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1日

    1.心理教师要态度热情,工作细致、认真。要注意刻苦钻研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2.对师生咨询内容和有关的隐私严守秘密。未经同意,有关资料不得外借。
    3.心理教师要按时到岗接受咨询者来访或电话、网络咨询,应尽可能在当日填写咨询个案值班记录。其内容主要包括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叙述的主要问题、咨询一般过程、咨询建议、咨询效果及其它事项。做好有关材料的存档工作,及时整理、装订成册。   

    4.保持心理咨询室室内环境整洁、优美、舒心,定期更新环境陈设,营造温馨的空间;爱护室内各项设备,定期进行检查,保持正常使用。非咨询人员不能随便进入咨询室,未经允许正在咨询室时不能接待其他人员;充分利用课内、外时间对师生全面开放,提高“心理咨询室”的开放率和使用率。
    5. 心理咨询教师并非心理医生,一般不对学生做诊断性评价,不能更不能擅自开具来访者有关心理问题的诊断证明;如无法对来访者提供帮助,可建议其咨询更高级的心理研究者或专业心理医师。
遇有严重心理问题可能出现事或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6.在进行心理测试之前,心理咨询教师必须向来访者说明测验内容和目的,并在测试结束后出慎重的专业解释。
    7.心理咨询教师接待每位来访者时间原则上控制在40分钟之内;在咨询活动中,应注意尽量避免来访者过分依赖。
    8.心理教师要准时到岗接待咨询,遇有特殊情况(包括心情不佳等)不能准时到岗,必须事先做好换班的衔接工作,并告知学校主管领导。
    9.心理咨询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或上级组织的教科研交流活动。

    10.心理咨询教师未经许可,不得以心理咨询教师的身份参加社会机构举办的任何心理健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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